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須攜帶的材料:
1、申請人及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2、如申請人或關系人現住國外的,還應提供其在國外所持的護照復印件(護照復印件中應有護照首頁、最初離境時的出入境印章頁、國外有效簽證頁),國內戶口已注銷的應提供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3、由申請人住所地(或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戶籍證明;
4、由申請人或關系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人事檔案填寫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其工作履歷表的復印件;
5、已加入他國國籍的,請提供相應的國籍證明;
除上述材料外,公證員受理申請時如認為尚需補充其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二、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向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若無法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的,代申請人應出具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
四、辦理親屬關系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