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