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您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在檔案中無法查清某一事項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此項公證主要適用于當事人申請赴美國定居使用(作為次要證明)。
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及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查無某檔案資料的證明。
除美國外,其他國家無此類規定。辦理此類公證的作用不大。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檔案存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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