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辦理未婚公證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在本市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復印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未曾登記結婚的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證明信,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
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二)辦理結婚公證應提交:
1.申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夫妻雙方的戶口冊、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夫妻雙方合影照片,或夫妻雙方單人照片各若干張;
(三)辦理離婚公證應提交:
1.申請人的戶口冊、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離婚證書及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