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經濟合同公證
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合同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應提交以下證件、材料:
1、當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社團事業法人的注冊登記證書,機關法人的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件;
3、與合同有關的權利證書和技術資料:
涉及財產轉讓的,應提供財產所有權證明,如轉讓專利技術的,轉讓方應提供專利證書和有關技術資料,轉讓股權的,轉讓方應提供股權證明,轉讓房屋或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應提供房屋所有全證明;
涉及財產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證明或有權設立抵押的證明;
涉及擔保的合同,應提供擔保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以及擔保人簽署的擔保書等;
4. 法人有權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證明:
法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內容應由董事會同意的,應提供董事會決議。
法人為合伙企業的,應提供合伙協議,涉及財產轉讓設定抵押的,應提供合伙協議,涉及財產轉讓和設定抵押的,應提供全體合伙人的書面意見。
法人為集體組織的,應提供職工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決議。
法人為國有企業的,涉及財產轉讓的、設定抵押等重大經濟行為的,應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合同草稿;
6、其它證明材料,如當事人的開戶銀行帳戶、資信證明等。
l 法人章程公證
申辦法人章程公證,當事人應向法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本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法人章程文本;
4、如果屬于公司章程,應提交全體股東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見書;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l 法人資信公證
申辦法人資信公證,當事人應系向法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委托他人代辦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
3、法人單位開戶銀行或其它金融部門出具的資金情況證明;
4、法人單位的會計年度報表、資金平衡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5、其它證明材料,如對其固定資產、股票、債券等及無形財產進行公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資產評估部門的資產評估報告。
l 借款、擔保合同公證
一、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辦理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公證,應向合同簽訂地或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申請。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雙方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貸款方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涉及外匯內容的提交《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4、借款合同文本、擔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還須提供:
(1)抵押或質押清單、抵押或質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證明、權利質押則應提供權利所屬憑證,如股票、匯票、支票等;
(2)低押財產為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3)抵押或質押財產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合同中約定抵押或質押財產須評估,投保險的,提交保險單據及評估證書;
(5)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該項抵押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應由有關會議討論通過的提交會議通過文件;保證擔保合同,擔保人應提供能證明其資信情況的證
l 財產租賃合同公證
申辦財產租賃合同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申請,涉及不動產的租賃合同,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并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證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書及身份證件;
2、出租物的所有權證明及與出租物有關的技術資料,如房屋所有權證、平面圖、機器設備的說明等;
3、出租物為共有的,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
4、出租方要求提供擔保的,承租方應提交擔保書;
財產租賃合同文本;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件、材料。
l 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公證
辦理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公證,由申請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籌備委員會住所地公證處管轄,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公司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籌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2、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的批準文件;
3、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
4、金融管理機關同意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5、資產評估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書;
6、審計、驗資報告書;
7、招股說明書和股票發行辦法;
8、股東名冊;
9、公司創立大會的議程;
10、出席首屆大會的股東代表產生辦法;
11、籌建機構關于設立公司的報告;
12、公司章程(草案);
13、首屆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
14、通過股東代表產生辦法、設立公司報告、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表決辦法;
15、公司發起人協議。
1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l 股東大會公證
辦理股東大會公證由公司住所地公證處管轄并應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委托他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 《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
2、股東大會的全部文件;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人員名單及有效身份證明;
4、股東與股東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單;
5、監票人、計票人名單及有效證件;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l 董事會會議公證
辦理董事會會議公證由公司住所地公證處管轄并應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3、委托他人代辦公證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4、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
5、出席董事會、列席董事會人員名單及《居民身份證》;
6、懂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7、公司章程;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l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一、條件和范圍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中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二 辦理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債權文書成立地的公證處管轄。申請執行證書,由原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公證處管轄。
辦理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公證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主體資格證明:
1、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金融機構還應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2、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部門核準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為合伙的,應提交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合伙人共同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證》;
4、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債權人、債務人持有未經過公證、已逾履行期限,但尚未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文書的,還須提交:
1、符合公證機構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條件的債權文書的原件;
2、債務人同意對該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書面意思表示;
3、債權文書涉及擔保的,提供相關的擔保文件;第三人擔保的,提供擔保人同意對債權文書、擔保文書進行公證,并自愿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三)申請執行證書還須提交:
1、本公證處出具的已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2、請求出具執行證書的書面申請;
3、債務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債務的證明;
4、債權人已要求債務人還款的證明
l 股權轉讓協議公證
股權轉讓協議公證由股權出讓人戶籍所在地或協議成立地公證處管轄。申請人申辦股權轉讓協議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出讓方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法人股轉讓的須提交: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2、自然人股權轉讓的,應提交戶口簿、身份證或通行證、護照等;
3、委托他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等;
4、股權證明;
5、擬申請公證的股權轉讓協議文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受讓方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受讓的應提交;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本人身份證;
(3)委托他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
2、自然人受讓的,應提交戶口簿、身份證或通行證、護照等;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注:辦理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國有股份轉讓給集體、個人等非國有經濟成份時,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請政府批準;
(二)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除辭職和死亡的股份除外),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
(三)一個公司擁有另一個企業10%以上股份時,后者不得購買前者的股份;
(四)以不同方式設立的公司,其股權轉讓范圍應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五)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