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項保全證據公證常用于: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原件或原始電子數據很難保存固定,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取得上述證據因有利害關系不利于法官形成心證的場合。如熱敏紙打印的傳真件、購物清單或銀聯付款憑證,當事人的遺囑等。
(2)保全方式:由公證員通過現場勘驗和現場提取證據的方式提取證據。對不易收存的物證可以考慮采取記錄、制圖、拍照、錄像、錄音、復制等方式加以提取。提取上述證據涉及專業問題的,可以在公證員的監督下,由專業人員采取技術手段進行。
(3)申請公證機構到公共場所以外的地方,以對利害關系人或其財產進行拍照、錄像方式辦理保全證據,或者對利害關系人與他人的談話以錄音、錄像方式辦理保全證據的,申請人應事先取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或者利害關系人明知而未表示反對),否則,我處將無法受理。
(4)因保全證據過程中所提取的書證、物證或形成的錄音、錄像、攝像、測繪、評估或者鑒定等證據,需要由我處加以封存并制作公證書,因此,申請人應提供“ N+1 ” 份需進行保全的證據。
(5)特別提醒:對電子數據等證據保全因涉及的過程相對復雜,為了保證保全達到預先的效果,申請人務必事先與我處公證人員溝通,預先制定保全方案。
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
對于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一般沒有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訴訟前、訴訟中、訴訟后執行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