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一
這種方法有點想當然,本身并不能預防原房主“一房二賣”,只會在出現糾紛時把事情搞得更復雜。而且二手房買賣需要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這種方法在操作的時候很可能涉及所謂“陰陽合同”、“陰陽條款”,非常容易出問題。
發生“一房二賣”時,一般情況下,誰先辦理過戶手續拿到房產證,房子就是誰的,公證委托和《房屋他項權利證》都不足以對抗不動產權屬證書。設計這種方法的人可能認為尚處于抵押的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在一些城市也的確如此,但并非絕對。房主在未通知的情況下把房屋轉讓給其他人后,雖然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抵押權仍然存在,可購房者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屆時房主可能構成根本性違約,需要返還全部購房款,甚至加上違約金,但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以及把錢花光無錢可賠的現實可能,對購房者并沒有足夠的保障。
回答二: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的產權以房屋登記簿上的登記為準。嚴格意義上說,房產證上的都不能認定產權人,也就是說,將來發生爭議,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處都要查詢房屋登記簿。這里所謂的房屋登記簿是房管部門的檔案。故此,本人認為,即使公證了,也是證明有這樣的行為,將來發生爭議,通過救濟途徑(法院)審理后,房產應當認定為房屋登記簿上的登記人所有,最多無非是把全款退給你,因為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機手續。
回答三:
最大的風險是原產權人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你的權益也僅僅是在他項權證書中記載的部分能夠受到法律保護,這幾年之間如果房子價格上漲,房子的增值部分權益將由債權人取得。
(*公正委托是可以撤銷的,房產證是可以掛失的,你想要跟業主走全款公正的路。等滿五年再過戶,業主其實是隨時都能反悔的,不靠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