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在訴訟發生之前,依法對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提取的證據加以驗證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動。
可以向公證機構提請證據保全的對象有: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財產清點記錄、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樣品、市場抽樣調查情況等。
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冊地和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與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還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⑴身份證明。法人單位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⑵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
⑶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
⑷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證人證言,證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或由公證員親自到場。證人還應向公證處提交有關身份證明。
⑸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應提交有關物品樣品、說明、所有權證明等證明材料。
⑹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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