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簡介
?票據拒絕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票據持有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票據持有人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內行使或者保全票據權利,而被票據承兌人或票據付款人拒絕事實的真實性活動。
此項公證事項主要適用于票據拒絕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的票據拒絕公證。票據拒絕分為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
2所需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證件,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
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拒絕付款或承兌的證明材料(需根據實際情況與公證處聯系準備具體材料)。
3其他提醒
?此類公證因拒絕付款或承兌的材料較難提供,需與公證處聯系,由公證處核實或派員陪同到場。
4可受理的公證處
?申請人住所地、行為地,經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