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工作經歷公證須攜帶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如申請人現住國外的,還應提供其在國外所持的護照復印件(護照復印件中應有護照首頁、最初離境時的出入境印章頁、國外有效簽證頁);
3、由申請人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情況證明,在職的職工還應提供相關勞動合同,已經離職的應提供退工單、勞動手冊等;
4、兩寸近期免冠證件照片三張以上;
二、辦理工作經歷公證應向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除上述材料外,公證員受理申請時如認為尚需補充其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
三、辦理工作經歷公證,自本處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翻譯、調查及補充證明材料期間不計入在內)辦結。
四、申請人若無法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的,代申請人應出具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代申請人本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