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6日)
司辦字〔2006〕第18號
為統一、規范公證機構印章和公證員簽名章的規格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公證機構印章的規格、式樣、名稱、文字和字體等
公證機構的印章,分為圖章和鋼印,一律為圓形。圖章的直徑為4.2厘米,鋼印的直徑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公證機構名稱,名稱前段文字在五角形上方自左而右環行,公證處三個字自左而右橫排在五角星下方。
公證機構印章所刊名稱,為該公證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核定的名稱。
民族自治地方公證機構的印章可以使用漢字刻制,也可以在同一印章上使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刻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公證機構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二、關于公證員簽名章的規格、式樣、文字和簽名要求等
公證員簽名章是公證員本人依法履行職務,加蓋于公證文書上的簽名圖章。其形狀為長方形,長4.5厘米、寬2.5厘米,不加邊框。
公證員簽名章中,公證員姓名由本人自左而右排列書寫,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字跡應清晰、勻稱,易于辨認。
本通知未盡事宜,請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