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提供證明材料:
1、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法人為營業執照、自然人為身份證或戶口簿);
2、房屋買賣合同一式三份;
3、房屋所有權證明;
4、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特別提請注意事項:
1、房屋所有人出賣與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書面意見;
2、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限的,應提交有效書面意見;
3、凡出售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補貼的私有房屋,應提交經房管機關或原補貼單位批準證明;
4、房屋產權有糾紛或屬于違章建筑的,公證處不予受理;
5、因規劃建設已列入拆遷的私有房屋,自拆遷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行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公證處不予受理。
6、未依法登記領取房權證書(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