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有關單位與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之間就公派出國留學事宜,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所達成的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
一、辦理出國留學協議公證,當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派出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派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包括證明留學人員與擔保方的關系);
3、委托代理人申請的,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身份證件;
4、公派留學人員及經濟擔保人的身份證件;
5、協議書草本;
6、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出國留學協議公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留學人員、保證人一、保證人二各自身份證件;
2、協議書全部;
3、保證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4、要求保證人需親自辦理,不可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