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特別告知如下:
1、合同(協議)當事人約定合同(協議)公證后生效的,不經公證該合同(協議)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協議)的內容要完備,意思表示要清楚。當事人對公證員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見拒不接受的,公證處不予辦理公證。合同(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3、合同(協議)應依法簽訂,不得違反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
4、 依法成立的合同(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撤銷或解除;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5、需要登記或批準的要式合同,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登記批準手續。需批準的合同批準后方可申辦公證,需登記的合同也可以先公證后登記,合同當事人對按期登記承擔責任。
6、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合同或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但其他單行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海商法、著作權法、保險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