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婚前或婚后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歸屬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脅迫、無欺詐。
三、約定書不能對其他人的財產進行約定或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約定。
四、當事人不得以財產約定的形式逃避債務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否則該約定行為無效。
五、對不動產的約定,當事人應到相應的不動產管理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六、該財產約定是當事人二人之間對財產權屬的劃分,不能用于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