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在現登記姓名之前,曾經使用過的經法定程序等級或者有公共記錄的姓名予以證明的活動。
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要求戶口簿上體現曾用名,否則需單獨提供戶籍部門開具的曾用名證明。
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托書。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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