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概念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法律規定對以給付為內容的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或其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權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無須經債務人或其擔保人的同意,即可依法憑公證機構簽發的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或其擔保人財產的公證活動。
2、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法律依據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7條的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