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造成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時,如果傷情影響被傷害者意思表達,為正常處理事故后續的責任認定及相應的賠償事宜,交管部門一般會要求由受害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指定某一人(如兄弟姐妹或其他近親屬)作為受托人,處理事故責任認定及其他賠償事宜。在辦理上述《授權委托書》時,當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相關證據資料:
1.受害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需到場,如有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代為申請,但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戶口本及出生證明。
2.所有到場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受害人配偶需提供結婚證,父母需提供街道辦事處、派出所或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3.公證員根據情況,酌情要求提供受害人傷情證明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委托內容僅涉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事故賠償的溝通及賠償金的領取,不涉及賠償金的分配事宜。涉及賠償金的協議及賠償金分配事宜可以另行申請辦理協議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