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業務領域即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證機構的職責權限可以辦理的公證事務和其他法律事務。
《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提存;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該規定確定了法定公證的地位,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的法律行為,或者確認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當事人必須申請辦理公證,否則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些規定有利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分運用公證手段,維護合法權益,也為公證機構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